111年度司聲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久冠企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成權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06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並
諭知「本訴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三,餘由原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
上訴,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建字第1號裁定
駁回上訴確定,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原告即聲請人於該訴訟程序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700元。依上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7,061元【30,700×23%=7,061】,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