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聲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ung Shuk Kam Jacqueline

代  理  人  姜宜君律師
相  對  人  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SHRAF ZAHER FARID HENEI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萬6,24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4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3號判決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納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244元,因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6,24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