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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城市首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恒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8日111年度建字第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049萬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6,600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