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 告 群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李榕梃
吳語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詠瑜律師
被 告 中悅八京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李浚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44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2月29日
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