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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被 上訴 人  仁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1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9,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