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1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9,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