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2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北部施
工處
卓素芬律師
李昱葳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