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晨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請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另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16日111年度建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也沒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自屬上訴不合程式,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及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