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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1號
原      告  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亞平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複代理人    葉蓁律師  
訴訟參加人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  Eric HEMAR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孫碩駿律師
            郭冠妤律師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林嘉慧律師
複代理人    蔡庭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冠威人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興  
受告知訴訟  
人          許孟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