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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1號 原 告 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葉蓁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孫碩駿律師 郭冠妤律師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林嘉慧律師 複代理人 蔡庭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冠威人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興 受告知訴訟 人 許孟威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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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