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8日111年度建字第14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5,307萬6,68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7萬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