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新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友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1月23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1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萬3,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