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鋐運鋼鐵有限公司
被 告 美立堅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5,480元,應徵
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