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恆鉅工程有限公司
原 告 華源工程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心豪律師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8月11日
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