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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1號
原      告  恆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舉 
原      告  華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佑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被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心豪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8月11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