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東洋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建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萬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