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5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區○○○000○○○○○0號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5,84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