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51號
上 訴 人 恆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林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1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