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立勤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擴張及追加後聲明如附表所示,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67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147,扣除前繳7,050元,尚應補繳9,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擴張、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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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應給付原告680,434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 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13日起至111年12月9日止,按日給付原告478元,及自各期到期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被告應給付原告682,500元,及自此民事 擴張聲明暨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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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