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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建字第69號
原      告  慶洲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永豪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萬4,363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22萬4,788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67萬4,3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緣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起至111年2月間陸續承攬被告所發包位於苗栗縣○○鄉○○○路0號旁地下一樓新建工程之水泥灌漿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約定完成工作後,由原告開立請款明細向被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總計應為新臺幣(下同)67萬4,363元整(含稅)。經原告依約完工後,於111年2月14日由原告法代以LINE傳送請款明細給被告公司人員,據此向被告請款,被告竟藉故推拖,經原告多次催討後,今仍未給付任何承攬報酬予原告,是原告爰依兩造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之承攬報酬。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3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505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於110年9月起至111年2月間,其承攬被告所發包之系爭工程,工程總價為67萬4,363元(含稅),系爭工程已完成施作,並由原告開立請款明細及電子發票向被告請款,惟被告迄今均未給付任何款項等情業據原告所提出系爭工程報價單、請款明細、電子發票證明聯、原告法代與被告公司工務經理間的LIMNE對話紀錄、施工現場照片等資料為證(本院卷5至27頁、47至13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7萬4,363元,即屬有據
四、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經查,兩造雖無具體約定給付報酬之時間,然原告既已完成系爭工程,並提出請款明細向被告請求給付報酬,被告依法即應給付原告系爭工程款,惟被告迄今未為清償,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7萬4,3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6月30日,參本院卷第37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