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柏聯實業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鄭哲維律師
郭明翰律師
被 告 長碁工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
聲請續行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
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90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經
兩造於民國113年6月19日當庭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然本件既於113年6月19日合意停止,兩造遲至113年10月18日屆滿四個月前,均未聲請續行訴訟,本件訴訟程序因視為撤回起訴而終結。本件原告於113年11月1日具狀聲請續行訴訟,為無理由,不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