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柏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哲維律師
            郭明翰律師
被      告  長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聲請續行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90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於民國113年6月19日當庭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然本件既於113年6月19日合意停止,兩造遲至113年10月18日屆滿四個月前,均未聲請續行訴訟,本件訴訟程序因視為撤回起訴而終結。本件原告於113年11月1日具狀聲請續行訴訟,為無理由,不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