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簡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雄硯工程有限公司間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建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
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提出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
準用之。
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僅陳明暫時無法支付被上訴人工程款,係因其上游廠商即訴外人華邦營造有限公司拖延不付款等語,然其所提「上訴狀」,並未表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