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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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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拍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寶股份有限公司、銘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力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相對人銘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六、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