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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消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16號 原 告 即被選定人 許辰彥
洪紹祁
共 同 複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被 告 旺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康賢綜律師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 ,並定民國114年4月25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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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