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字第2號
上 訴 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楊碧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王明霞間本院111年度消字第2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上訴意旨關於鋪設道路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原應以鋪設道路之費用核定之,經
兩造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當庭
合意改以鑑定之土地價值每坪新臺幣(下同)276,000元核定(本院卷一70頁),金額為1,669,800元(20平方公尺即6.05坪×276,000元),則此部分上訴利益即為1,669,800元;加計給付
律師費部分上訴利益為10萬元,合計上訴利益為1,769,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3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