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字第2號
原 告 王明霞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碧玲
上二人共同
洪翰今律師
邱俊諺律師
被 告 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娟
本件應由王美娟為
被告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有明文。訴訟程序倘於裁判後送達前當然停止,亦應由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自不待言。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28日第一審
宣判後,判決送達前,被告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王美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有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函文為憑。經王美娟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