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字第5號
原 告 郭文貴
蔡明學
原 告
黃聖閔
麥嘉蘭
共 同
劉彥廷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徐銳軒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大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陳瑞鴦
共 同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