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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監宣字第 10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090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熊季芳
上列
抗告人
因與
相對人
熊吳蓮花間
聲請
監護宣告
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090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
家事事件
法第97條、
非
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