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票字第248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稻鑫生技有限公司、鍾本粟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稻鑫生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鍾本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
經查聲請人於
聲請狀陳報之相對人姓名與本票發票人不符;相對人姓名若有誤,併請更正。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