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票字第248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稻鑫生技有限公司、鍾本粟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
經查聲請人於
聲請狀陳報之相對人姓名與本票發票人不符,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稻鑫生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
暨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及相對人鍾本粟(本票發票人簽章為鍾本栗)之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姓名若有誤,併請更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