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票字第2662號
聲 請 人 錦鴻礦產化工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簡楨桉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
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該
本票裁定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