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票字第3200號
聲 請 人 豐駿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政愷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豐駿國際車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
系爭票號MZ000000000號本票未載明確到
期日,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