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票字第3200號
聲 請 人 豐駿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鄭政愷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簽發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豐駿國際車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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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又
系爭票號MZ000000000號本票未載明確到
期日(僅記載111年5月,且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
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聲請人應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