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票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高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徐常益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票號TH042777、TH042776號本票二紙之到
期日早於
發票日,視為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該
本票裁定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