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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勝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瑧儀 
代  理  人  董郁琦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三石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110年度建字第2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建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為比對上開期日之開庭內容與筆錄內容是否相符,有調閱錄音光碟之必要,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要件,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