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三友國際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覽、抄錄或攝影他人間訴訟卷內文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二、
聲請人以其係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74號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原告耕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耕宇公司)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3號破產事件選任之監查人,亦為耕宇公司之優先
債權人。系爭事件係耕宇公司破產管理人陳淑貞依第五次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對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目前
破產財團扣除相關費用後,將不足清償聲請人之債權,系爭事件訴訟結果將嚴重影響聲請人之利益,
爰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宗等語。
惟聲請人未依
前揭規定提出經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之證明,其雖為系爭事件原告之債權人,就系爭事件之結果或有事實上及經濟上之利害,但對其債權存在則無任何影響,聲請人復未釋明系爭事件與其為原告之破產監查人有何關聯,均
難認聲請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卷宗,自不應許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