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三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第三人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覽、抄錄或攝影他人間訴訟卷內文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二、聲請人以其係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7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原告耕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耕宇公司)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3號破產事件選任之監查人,亦為耕宇公司之優先債權人。系爭事件係耕宇公司破產管理人陳淑貞依第五次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對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目前破產財團扣除相關費用後,將不足清償聲請人之債權,系爭事件訴訟結果將嚴重影響聲請人之利益,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宗等語。聲請人未依前揭規定提出經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之證明,其雖為系爭事件原告之債權人,就系爭事件之結果或有事實上及經濟上之利害,但對其債權存在則無任何影響,聲請人復未釋明系爭事件與其為原告之破產監查人有何關聯,均難認聲請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卷宗,自不應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