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陳瑞翔
傅煒煊
上列原告與
被告鵬源環球地產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