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范高橋
范惠美
范森榮
范俊宇
江春妹
上列原告與
被告通通汽車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99,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