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游清豐
游哲維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鑫鋼鐵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5,883元(10.965×28 ,800+2.9825×28,800+11.2775×22,423+13.5875×28,800=1,045,88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