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鍵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048,85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048,857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將如起訴狀支票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票面金額核定為6,803,600元(計算式:4,921,875+1,881,725=6,803,600)。再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5,852,457元(計算式:59,048,857+6,803,600=65,852,45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