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廖凡瑜
上列原告與
被告芳彬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建物之一樓採光罩雨遮及露臺上方增建之波浪版,並提出估價單陳明相關拆除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88,0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