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271號
原 告 黃鴻林
被 告 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
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依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