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宇亮寬宏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烜至
共 同
被 告 許韻宜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韻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依
承攬契約給付工程款,其
訴之聲明第1項即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尾款100,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又因本件承攬糾紛,原告另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於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賠償15萬元非財產上損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刊載道歉啟事部分,為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上開三請求為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依
前揭法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