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京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嚴珮綺律師
被 告 呂明儒
高城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美娟
被 告 大立光裝潢建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温碧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呂明儒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9,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