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徐增均
被 告 暻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廖家呈
首都貨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暻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0,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