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勝龍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先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
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 號解釋
參照),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優先承買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