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李淑紅
張加明
被 告 新麒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克琴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麒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房屋保固責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履行保固
責任,修繕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 巷0 號房屋之漏水
瑕疵,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預估之修繕費用定之,茲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預估之修繕費用數額
暨其計算依據(如估
價單),倘逾期未補正,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本院
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 萬元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