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邱意琇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芯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一、二之經濟目的同一,依第二項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562,000元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