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肯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昇峰等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被告等移轉登記之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70,761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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