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551號
原 告 達詳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遠詳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達詳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