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王嘉成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曾為源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2,119元(計算式:932,119+180,000=1,112,11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