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英鈦爾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柒萬陸仟伍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捌仟零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