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惠珠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3,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